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妇联: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8年4月19日
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妇女儿童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范围内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项资金。
妇女儿童工作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女儿童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工作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妇联“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妇联改革需要,重点用于基层妇联组织工作需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使用范围包括:
(一)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更好服务广大妇女儿童。实现信息网络联通,确保信息安全。
(二)开展法律维权、心理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和宣传工作,发挥好妇联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三)组织开展妇女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妇女坚定理想信念、筑牢精神支柱;发挥优秀女性的感召力和带动力,不断推进巾帼志愿服务行动。
(四)开展群众性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在妇女和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
(五)开展妇女重大疾病筛查救助和特困妇女儿童帮扶救助工作。配合政府部门、联合社会组织,为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关爱服务,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调查研究,监测评估等服务妇女儿童工作项目。
(七)妇联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建好用好基层阵地,组织开展基层妇联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团体会员建设,积极服务、引领女性社会组织。
(九)组织、发动全省妇女参与经济建设,搞好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配合政府扶持农村妇女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收致富,帮助城镇妇女拓宽就业领域,提高就业率。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设区的市、县(市、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妇联组织统筹安排用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安排给省直部门,主要适用于省级重大妇女儿童工作项目。
第六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时,选取的主要因素及权重为:
(一)妇女人数因素,权重30%,具体包括各县(市、区)妇女人数指标。 计算公式:资金总额*30%/全省妇女人口数*各县妇女人口数(全省妇女人口数以最近一次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
(二)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权重20%,是指结合上一年度各县(市、区)财政收支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的财政分类分档情况。 计算公式:1.资金总额*20%*60%/58 (58个贫困县);2.资金总额*20%*40%/61 (61个非贫困县)
(三)基层基础因素,权重30%,是指各县(市、区)妇联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计算公式:资金总额*30%/全省村(社区)妇联组织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数*各县村(社区)妇联组织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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